- 作者:万利02
- 发表时间:2024-01-09 14:33:01
最近收到很多街坊的留言
疑惑自己经营的场所
需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在哪里办理?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这些问题
统统为你解答!
一起往下看??
1.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汗蒸场所; 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经营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4.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5.体育场所:游泳场(馆),不包括健身室; 6.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购物场所: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室、候船室等。 特别提示:单纯艾灸、盲人按摩、按摩、减肥、美甲、采耳、纹身、健身场馆等不用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一式一份,图纸、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居民身份证;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7.一年内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须提交,可容缺,补齐方式:可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10.生产经营场地合法证明; 11.从业人员名单。 具体样表和范例可查看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
1.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使用钢笔)、电脑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请材料复印件右下角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及日期的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本区签发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窗口或海珠区卫生监督所一楼受理发证科免费领取。
1.申请: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给予受理; 3.审查: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卫生健康局窗口人员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证件送达: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颁发许可证件。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0个工作日办结。(材料齐全,现场马上拿证)
1.须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量化分级标识(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游泳四类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游泳场所须定期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2.特殊场所标识: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浴室张贴禁止性病、皮肤患者入浴标志。
最后温馨提示
卫生健康局将在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各位经营人记得查漏补缺
及时将证件办好补齐啦
有什么不明白的随时联系我:1817862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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